Article 45

In force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并选聘产生新物业服务人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同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移交资料和财物,并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

原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拒不移交物业服务相关资料和财物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新物业服务人可以请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退出或者移交;经督促仍拒不退出致使新物业服务人不能正常进行工作,或者拒不移交任意占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