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基本秩序;
(二)建立来访管理和日常巡查制度,采取合理措施预防高空抛物、房屋外立面脱落、电梯故障、消防设施设备故障等情况发生,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三)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公共秩序、环境卫生、消防安全、房屋安全、垃圾分类、噪声管理、排水管理、动物饲养、卫生防疫、燃气安全、用电安全、绿化管理、装饰装修、改建加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四)按照规定公开信息,接受业主的监督,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答复;
(五)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等开展应急处置、基层社会治理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