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以业主共同表决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共同决定的选聘条件发布选聘公告,并将符合选聘条件的物业服务人提交业主共同表决;未能选出的,按照得票从高到低的顺序筛选出过半数物业服务人再次提交业主共同表决。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物业服务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物业服务人确定或者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在确定或者更换之日起七日内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实行市场调节价,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指导下,发布物业服务成本参考明细和价格监测信息,作为业主和物业服务人调节物业费的参考。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