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依法接受物业小区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等的委托,提供物业小区充电设施统一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统建统服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在物业小区开展充电设施建设的,应当选用具备通讯传输、有序充电、远程监测等功能的智能化充电设施,定期开展充电设施运营、使用情况安全巡查,保存巡查记录。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供电企业应当支持物业小区自用充电设施接入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运营平台合作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