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技术工人培育激励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工人、技术工人培育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和奖励。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技能创富型企业的评价结果纳入亩均产出、企业技术改造补助等相关综合评价体系,并在用地、用能等方面依法予以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