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定期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对技能竞赛优胜者及其所在企业、技术指导团队,以及为技能竞赛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和激励。对在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鼓励企业举办各类劳动竞赛、技能比武等活动,将比赛结果与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岗位聘任、培训机会等相衔接,助推技术工人技能提升和职业成长。
鼓励行业协会、职业院校、其他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鼓励技术工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竞赛。
Local Regulations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