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企业集中的园区、市场、楼宇等区域、场所,通过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分中心、法律服务团等方式,为企业和个人等提供相关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以及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

有条件的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支持或者培育在本行政区域建立具有完整法律服务业务的综合性法律服务集聚区,通过整合优质法律服务资源,与知识产权、金融税务、信息科技等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合作等方式,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公共法律服务,针对合规审查、安全生产、知识产权保护等提供专项公共法律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