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自治县实行旅游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鼓励将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实行市场化经营。
旅游资源经营权的合同期限一次性签订不得超过三十年。合同期届满后,在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旅游资源经营权价值进行重新评估的基础上,原旅游经营者在同等标价情况下有优先续签合同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经批准进行开发的旅游资源区域内设置旅游经营场所或者擅自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