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旅游资源保护区域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自治县旅游发展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涉及自治县旅游资源的,应当征求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旅游资源保护区域内原有的合法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自治县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经财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逐步进行改造、拆除或者迁出,并依法给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