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古镇、古村、古街、古民居的整体保护,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布局,引导居民保留原有的生产生活场所和方式。

在列入重点保护名录的古镇、古村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当符合古镇、古村保护规划并与古民居建筑风格保持一致;鼓励在不改变外观的基础上对老旧建筑进行内部改造。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古镇、古村在保持传统格局的前提下,对区域内道路等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改善,提升居住环境质量。

Local Regulations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