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赔偿;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追究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擅自砍伐、移植、盗卖古茶树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处古茶树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非法对古茶树实施蟠扎、挖掘根茎、剥皮、刻划、折(砍)枝、台刈、架线行为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处古茶树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可以并处恢复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擅自采石、挖砂、取土、筑坝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修复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修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擅自使用明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清除垃圾和有害物,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垃圾和有害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每个标志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八)违反第八项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以及第八项规定,造成古茶树死亡的,处古茶树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