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及其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文化、公益、商贸会展等活动以及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或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指定的时间和范围从事相关活动;活动结束或者占用期满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等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服务;市场监督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照。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