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
(二)铁路、公路及其沿线附属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域由物业服务人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域由实际管理人负责;
(四)河道的沿岸水域,由岸线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水闸以及栈桥、亲水平台等设施占用的水域,由相关设施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码头及其附属设施、停靠船舶占用的水域,由码头的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旅游景区、商业网点、产业园区、文化体育场(馆)、机场、车站、港口、加油(气)站、汽车充电站(桩)、公园和林地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市场由开办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个体经营场所由经营者负责;
(八)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九)已出让未开始建设的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十)城市公共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一)市政设施由权属单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十二)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其所有权人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