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新城区、居民区、商务区、旅游景区(点)、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轨道交通主要换乘站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配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组织开展由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参加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配套建设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设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置城市公共汽车港湾式停靠站。

Local Regulations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