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采取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模式参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支持社会资本依法依规投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

(一)允许社会投资者获得修复后的土地等相关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者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并与生态修复项目承担单位同时签订矿山生态修复协议和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协议;

(二)允许社会投资者从修复后的耕地占补及增减挂钩指标、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新增湿地占补平衡指标等生态修复产品收益中获得投资回报;

(三)支持社会投资者对修复形成的具有碳汇能力且符合相关要求的生态系统,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核证碳汇增量并进行交易;

(四)社会投资者履行生态保护修复义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支持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