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验收合格后,采矿权人、非法开采行为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承担为期三年的管护责任。三年期届满,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农民集体管护与利用;属于国有土地的,由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管护与利用。

鼓励对修复后的矿山开展综合利用,将修复后的土地用于建设地质博物馆、植物园、湿地公园、休闲农业、观光绿道、体育场所等多元化主题项目,推动矿山生态修复与文化、旅游、体育、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