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在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过程中,不得借生态修复之名非法采矿。因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和原地遗留的土石料,无偿用于该矿山修复工程;土石料有剩余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其销售收益优先用于保障该矿山修复工程。
矿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科学评估论证,按照“一矿一策”原则同步编制土石料利用方案和矿山生态修复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