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管理交接,应当同时移交下列资金、资料和物品:
(一)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内业主共有资金结余;
(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
(三)物业承接查验资料;
(四)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资料;
(五)利用共有物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资料、公共水电分摊费用缴纳记录等资料;
(六)其他应当移交的资金、资料和物品。
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前款资金、资料和物品或者拒绝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和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报告,并可以向辖区公安机关请求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有破坏设施设备、毁坏账册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