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业主大会办理交接,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部分物业权属存在争议或者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办理交接至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期间,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