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拆除违法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并将限期拆除通知张贴在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显著位置;

(二)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违法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所在区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予以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