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的;

(三)擅自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的;

(四)违法行使职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

(五)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六)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而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七)对违法建设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八)对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工程未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

(九)对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工程未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

(十)对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工程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权属登记或者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等开户接入手续的;

(十一)出让未确定规划条件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十二)擅自增加规划许可条件的;

(十三)接到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举报或者控告后,未及时受理或者组织核查、处理的。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