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

本市所辖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的;

(二)超越职权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