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Chapter 3 文物保护单位Article 17In force凡文物部门管理的寺观等文物保护单位,禁止进行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移交宗教部门管理使用的古建筑及其一切附属文物,宗教部门负责文物的安全、保护和维修;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和指导。Local Regulations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3, 2024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