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预期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社会风险等问题进行评估。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