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有关资料,在苏州人大网等媒体上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在《苏州日报》上公布。地方性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应当在苏州人大网等媒体上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