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规定的时间、文本格式和数量要求,一并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提出地方性法规修正案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拟对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还应当包括设定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般不列入当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未按时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向主席团、主任会议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