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起草单位应当成立有本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业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专家参加的起草小组。
起草单位应当就地方性法规的调整范围、涉及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办法、需要建立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权利义务关系、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等问题进行调研和论证,征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相关部门、基层单位、管理相对人和有关专家等方面的意见。
对地方性法规起草过程中的重大分歧意见,起草单位应当做好协调工作。
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起草工作,了解起草情况;必要时,也可以自行组织调研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