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部门提出立法规划项目建议的,应当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后的三个月内报送项目建议书,说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拟规范的主要内容;提出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的,应当在上一年九月三十日前报送项目建议书和地方性法规建议稿,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