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依法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应当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自动监测设备应当通过国家监测仪器适用性检验,其验收的期限、要求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排污单位应当于故障发生后十二小时内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于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人工监测的方式进行监测,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鼓励其他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对未实行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人工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自动和人工监测数据。

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产生的数据经依法审核后,可以作为监管执法的事实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