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草坪树篱,以剪枝、折枝、剥皮、挖根等方式损坏花卉、树木,擅自采摘花果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在绿地内非停车区域停车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在绿地内种植农作物、放养家禽家畜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绿地内取土、用火、填埋物品、堆放杂物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在绿地内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在树木旁、树穴内或者绿地内倾倒污水、含有融雪剂的残雪等影响植物生长的物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七)损坏绿化设施及绿化附属设施的,处设施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八)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造成树木树形严重受损的,处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