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绿地。因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应当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需要移植树木的,占用单位应当在申请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时一并提出。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的,应当在占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绿地,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交回原绿地管理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