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设区的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备案。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镇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镇人口和城镇面积相适应的城镇绿化用地面积,科学选择适宜的城镇绿化模式,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绿化目标、绿地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