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利用本市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实施转化。自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向所在单位书面申请实施转化。单位与其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的,应当依法公示。
单位收到转化申请超过三个月未答复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同意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后,可以依法自行实施转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或者拒绝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