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是否调整的意见,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制定或者修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实行一部条例一个工作专班和起草组、审查组组长负责制。

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