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起草征集立法建议的公告,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报刊、网站、书面通知等形式向社会和有关单位发出。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编制相关工作。

立法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附立法项目名称、立法依据、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主要内容、起草进度等。

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