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负责人或者主办人员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负责人或者主办人员介绍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