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各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等征求意见。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整理汇总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印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