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法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提请审议前,提案人、起草责任单位应当组织立法论证、立法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论证报告、听证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为法规案的附件一并报送:

(一)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评价的,应当组织开展立法论证;

(二)拟在法定权限内新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以及其他涉及行政管理部门与管理相对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组织开展立法听证;

(三)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