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法规案,起草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前参与起草工作,在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应当将法规草案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征询意见。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协调指导,并对法规草案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指导解决法规草案重大问题。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起草或者组织有关单位起草的法规案,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应当按要求参与起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