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进口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不得出厂销售不含蓄电池、充电器等关键零部件的非完整电动自行车。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