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先予扣留非机动车,并通知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驾驶未经依法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非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非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驾驶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恢复原状,处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扣留车辆后应当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当场处理并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需要提供购车发票等合法来源凭证的,驾驶人应当配合。
逾期不接受处理,经通知并且公告三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有权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