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至第十二项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十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