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使用非机动车从事快递、物流、外卖等配送活动的相关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
(二)建立健全非机动车驾驶人及非机动车管理台账,并在与驾驶人签订的网约配送协议中明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义务及违约责任;组织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做好非机动车维护、保养等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四)不得安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人员驾驶非机动车;
(五)督促驾驶人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
(六)督促驾驶人规范行驶、规范停放和安全充换电;
(七)根据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配送时间、路线等标准和要求,避免引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
(八)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根据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安全管理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