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突发水环境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核实。对水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临时性应急措施。

因严重干旱等不可抗力导致水体水质达不到水环境功能类别要求的,必要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