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且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