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职业培训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招生简章;

(二)利用经济手段有偿招生;

(三)违反国家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

(四)违规办理培训证书、结业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