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对现存的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重要旧址、遗址、遗迹、代表性建筑、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应当设置红色资源保护标志;对已经消失但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遗址,应当在其附近设置红色资源纪念标志。保护标志、纪念标志由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在红色资源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设置。
红色资源保护标志和纪念标志的内容包括名称、保护级别、认定机关、认定日期等,具体样式由省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报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审定。
红色资源中文物、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和历史建筑等已经依法设置保护标志的,不再重复设置红色资源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污、拆除、损毁红色资源保护标志和纪念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