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黎医药苗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pril 3, 2024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4
- Articles
- 25 articles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黎医药苗医药
保护与发展条例
(2024年1月19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黎苗医药是黎医药苗医药的统称,是黎族苗族人民在长期的医疗实践、健康养生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反映黎族苗族人民对自然、生命、健康与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以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康养体系。主要包括:
(一)黎苗医药理论体系、知识以及历史传承;
(二)黎苗药材自然资源,黎苗药材种植、养殖技术,黎苗药材采集、加工、炮制、储存等方法、技术;
(三)黎苗医药饮片、成药制剂研发、制作加工、储存的方法、技术;
(四)黎苗医药的预防、诊疗、保健、康复的方法、技术及其器械、器具;
(五)黎苗医药单方、复方、验方、秘方、论文、专著、文献等;
(六)黎苗医药薰蒸、药浴、温泉泡浴等疗法;
(七)其他使用黎苗医药的方法、技术。
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黎苗医药管理工作,对黎苗医药自然资源进行定期普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数据库并按照需要保护的范围、品种、等级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定期对黎苗医药从业人员进行普查、登记;做好黎苗医药学术理论、临床经验、确有成效医技医术的总结和存档。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黎苗医药事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举办黎苗医药学术研讨会和黎苗医药产品交易会。
医疗机构依法应用传统工艺配制黎苗医药制剂、饮片等品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级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县人民政府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加强对备案的制剂、饮片等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管理。
严禁对濒临灭绝和重点保护范围的野生黎苗药材品种乱采、滥挖、乱捕、滥猎。
自治县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加强对黎苗药材种植养殖技术的研发、推广、培训。
自治县人民政府大力推进黎苗医药产业的发展,通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药材产业园区,支持促进药材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建设。鼓励与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药材种植、养殖、加工、仓储、物流和产业园区建设,加强跨区域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利益共享。
支持黎苗医药行业协会、企业制定黎苗医药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支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
黎苗医药知识产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作价出资,参与开发和利益分配。
鼓励支持自治县外的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中医医师和经黎苗医培训和考核合格的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自治县执业。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自治县黎苗医药研究机构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发挥其在黎苗医药理论研究、资源调查、黎苗药物研发、药材引种驯化、药材种植养殖技术研究以及重大、疑难疾病研究等方面的引领作用,开发与利用具有资源优势、疗效确切、原创性强的黎苗医药。
(一)在黎苗医药医疗、产业发展、教育、科研、管理、交流以及促进黎苗医药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捐献或者挖掘、整理、保护有价值的黎苗医药文献、单方、验方、秘方和有独特疗效的黎苗医药诊疗技术等的;
(三)传承黎苗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者带徒授业成绩显著的;
(四)长期从事黎苗医药工作成绩显著的;
(五)对促进黎苗医药事业发展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遴选黎苗医药传承人。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被认定为黎苗医药传承人的,享有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黎苗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予以保护,鼓励、支持黎苗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