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保护,设置专职、兼职人员负责政策法规宣传、资源管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林业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