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

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由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0, 2024